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乡**村**组**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间,雇佣曲某某(另案处理)、邵某某、刘某某、孙某某,运输走私及假冒伪劣香烟,后将香烟出售给王某某(已作刑事处理)。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某某辽A****S车上扣押香烟3349条,经辽宁省烟草质量检验中心鉴定,扣押香烟中走私香3299条,假冒伪劣香烟50条;在李某某辽A****0面包车上扣押香烟176.4条,经辽宁省烟草质量检验中心鉴定,扣押香烟中走私香60条,假冒伪劣香烟116.4条;在李某某经营的“新筝筝烟酒茶商行”内,扣押香烟552条,经辽宁省烟草质量检验中心鉴定,扣押的552条香烟均系假冒伪劣香烟;在李某某清水台镇中心小学门市内扣押香烟3500条,经辽宁省烟草质量检验中心鉴定,扣押香烟中走私香烟3400条,假冒伪劣香烟100条;在王某某经营的“双双盛便利店”内扣押香烟3143.8条,经辽宁省烟草质量检验中心鉴定,扣押香烟中走私香烟3027.8条,假冒伪劣香烟116条;在王某某经营的“正凯便利店”内扣押香烟5553条,经辽宁省烟草质量检验中心鉴定,扣押香烟中走私香烟5088条,假冒伪劣香烟465条。
经北京嘉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上述香烟中走私14,874.8条,涉案金额1,612,874,56元;假冒伪劣卷烟1,399.4条,涉案金额258,670.69元,数量合计16,274.2条,金额合计1,871,545.25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嘉钰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非法走私及假冒伪劣香烟,而予以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毕春丽
检察官助理:国 娇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辽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4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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