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011994********,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1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宋某甲、宋某乙、石某某(已判刑)经事先预谋,由宋某甲、宋某乙进入优衣库门店;由被告人石某某在外望风的方式,先后至杭州市中大银泰城优衣库店、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百盛商城优衣库店、南昌市红谷滩万达广场优衣库店、杭州市西溪印象城优衣库店、杭州市余杭区南苑银泰城优衣库店、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广场优衣库店、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广场优衣库店、南昌市红谷滩万达广场优衣库店等地点,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女式风衣、长裤、羽绒服等衣物。后宋某乙将上述衣物以低价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上述衣物系盗窃所得将上述衣物通过淘宝网销赃。经公安机关调取淘宝交易记录,共计有价值10 515元的涉案衣物被销赃。后民警将李某某抓获,从其住处扣押未销赃的涉案衣物共计价值22 472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出赃款10 5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涉案财物价值鉴定意见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及同案人员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已退出赃款,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素

2019年3月1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