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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乡**村,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群众,摩托车维修工。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王红贵(已判刑)处购买其盗窃的轻骑铃木牌QS125T-4C踏板摩托车一辆。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摩托车进行估价,认定价格为52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4、王红贵的供述;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赃物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洁萍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榆林市榆阳区**。联系电话:13484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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