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网名“**”),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6********,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厂员工,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值班律师王金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3日重新收案。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3月至5月期间,在明知“**”软件程序可以在微信抢红包时实现全秒(俗称“秒抢”)、不抢大小、判断红包尾数单双(俗称“避雷”)等功能的情况下,加入“**”销售成员林某某团队,成为代理。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3月至5月期间,采用先加价售卖后结算的方式,从林某某处以人民币32460元的价格购得“**”程序天卡激活码,后以每个激活码加价5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向陈某某等人销售天卡激活码285个,非法获利1425元。“**”程序软件,经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程序具有调用“****”动态破解微信的加密的加密运输协议,获取与微信服务器交服务器交互的数据,不信赖官方“微信”客户端即可扫码登录微信账号;获取微信群的群名称、群ID,指定监控微信群中的群的红包游戏;探测号可自动秒抢红包读取红包信息,并自动判断红包的尾包为雷,如尾包不为雷,则扫尾号自动抢该红包的功能。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提供的人口基本信息表、微信转账明细、微信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调取的腾讯公司、支付宝公司提供的电子信息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 伟
检察官助理 丁建进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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