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93********,汉族,群众,无业,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现住高阳县**镇**小区,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3日被高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因在阿里巴巴国际站(境外网站)卖配件需要登录境外网站,遂购买了VPN软件“JAYPROXY”(翻墙软件),后在售卖该VPN软件的网站上申请了代理,下载“微店”APP并注册“**官方微店”,把VPN建了商品在该网点售卖,赚取差价。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租用北京**公司服务器自行搭建翻墙服务节点,后租用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器,利用“COW”软件连接服务器自行搭建翻墙服务节点,并在其微店售卖用于登录境外网站的链接,共获利一万二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提供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3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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