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区**路**号**排**户,现住址:无。2018年6月14日,因盗窃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放火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被害人赵某某租住的华油东风五小区15号楼2单元301室,在室内喝酒吸烟,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床上及室内它处,烟头引燃室内物品后李某某离开,房屋及室内物品被放火损毁,经鉴定,该房屋维修费10401元,室内物品损失7095元;后李某某窜至东风五小区15号楼1单元门外东侧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澳玛电动自行车用打火机点燃烧毁,经鉴定,该车价值1840元;后李某某又窜至东风五小区26号楼5单元楼道内,用打火机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比德文电动自行车点燃,该车及杨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另一辆凤凰牌儿童自行车被烧毁。经鉴定,比德文电动自行车价值1560元,凤凰牌儿童自行车价值690元。
2、2020年4月10日至4月15日,李某某多次窜至任丘市东风美食街313羊庄饭店,盗窃店内香烟、啤酒、饮料、羊肉、西服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火灾事故认定书、放火损毁物品评估结论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薛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孔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李某某对作案现场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6视听资料:313羊庄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实施放火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为为目的,实施多次盗窃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新朵
检察官助理:庞浩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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