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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住址同前。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放火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家庭矛盾对其妻子及儿子心存不满,产生轻生念头,遂于2020年10月15日6时许,将位于宾县**镇**村**屯中的自家院内的玉米秸秆垛用打火机点着,后李某甲回自家屋内喝酒,未实施救火行为,新甸镇政府出动一辆消防车两名消防员与到场村民将火及时扑灭。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当日在宾县**镇**村**屯的家中被宾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材料 ;

3.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点燃位于屯中的自家柴草垛,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金山

检察官助理:于  淼

2021年1月6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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