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执未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2014年12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止。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2019年1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放火罪,2019年4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到**集团公司部件制造部底零加工部综合管理办公室找相关负责人反映其被辞退后拖欠工资等问题时,因对答复不满意,遂将随身携带的半饮料瓶汽油泼撒在自己身上后,在该办公室门口外的走廊用火机引燃后,移动过程中又将该办公室员工苗某某身体引燃,致苗某某身体大面积烧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苗某某肢体烧伤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场所引燃汽油,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
2019年5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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