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81********,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均系山东省高密市**村。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放火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述因行车问题与李某某发生口角,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9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电动车窜至高密市密水街道天坛路与创业街交叉路口西南、方圆美墅小区东北角门头房台阶处,在此处找到李某某的鲁******号比亚迪S6越野车。趁无人之机,将鲁******号比亚迪S6越野车副驾驶玻璃用钢筋砸碎,将柴油倒入车内,用打火机点燃随身携带的可燃物,对该车辆纵火。车辆燃烧后,李某某骑电动车逃离现场。鲁******号比亚迪S6越野车在燃烧时,波及周某某停放在其右侧的鲁******号东风菱智V3商务车和骆某某停放在其左侧的甘******号现代伊兰特轿车,致使该两辆车部分被烧坏,其中东风菱智V3商务车内被烧坏120双鞋材,每双价值1元。比亚迪S6越野车燃烧时滑行至天坛路东侧法院宿舍门头房徐某某经营的发财水饺店西侧,将水饺店西外墙悬挂的志高空调外机、两页玻璃烧坏。燃烧致使鲁******号比亚迪S6越野车完全损毁。经鉴定,鲁*****号比亚迪S6越野车损失价值32300元,志高空调外机损失价值920元,铝合金窗玻璃损失价值123元,鲁******号东风菱智V3商务车损失价值2589元,甘******号现代伊兰特轿车损失价值53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乐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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