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5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因犯强奸罪2014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对李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后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新生社区坪西路口熙珑山广场停车场,点火把被害人侯某某一辆小轿车(车牌豫P36****)烧毁。
2.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中国银行后面基督教一楼,点火把停放在一楼的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烧毁,后经消防人员扑救将火扑灭。该栋楼12层板,4楼以上是出租屋,周围临近有其他居民楼,李某某的行为造成楼上部分住户家中进入大量黑烟,威胁他人生命安全。
3. 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沙梨园惠园街9-1号门前路边及西侧巷道内,点火把被害人钟某甲的小轿车(车牌粤BDA*****)左前后视镜、左前轮胎和左前门等部位被烧毁;被害人张某某小轿车(车牌为粤BF5****)的右后视镜和副驾驶位的的玻璃烧毁。经鉴定,钟某甲车辆损毁价格为人民币21099元,张某某车辆损毁价格为人民币 5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打火机;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认定意见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劲松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4.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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