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3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05221966********,汉族,文化程度文盲,群众,户籍地址为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乡**村**里**号。2007年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放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6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嫖资问题对被害人童某某产生怨恨。后于2020年2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被害人童某某租住的本区南村镇**村**巷**巷**号**楼出租屋,见屋内没人,遂通过窗户向内扔点燃的烟头及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窗边塑料袋等物品扔至屋内的方式放火,致火势蔓延烧毁屋内衣服等财物。放火后,被告人李某某逃离现场。该址燃烧20多分钟后被村民发现,经由村民及多名治安队员将火势扑灭。2020年2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南村镇**村**楼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依法缴获作案工具打火机,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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