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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放火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刑检公诉刑诉〔2018〕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口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现住辽源市西安区**区**号楼*单元***室。现因涉嫌放火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带领其母亲张某某来到西安区**局二楼信访接待室内等待信访人员接待,在等待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提出拆迁相关要求并要求领导接待,工作人员告知需要等待,被告人李某某突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瓶,杯内装有汽油,1.5L容量,将瓶内汽油淋撒在自己身上,用打火机将自己点燃,造成其本人严重烧伤,室内工作人员由某某被困(后经窗口逃生),其母亲身处危险之中,同时造成室内部分物品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造成其本人严重烧伤并且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冰辉

2018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辽源市西安区富国新村*区*号楼3单元706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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