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组。因醉酒驾车、打架,于2020年1月1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因涉嫌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涟源市**镇**村欧阳某甲家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李某某用一次性塑料杯子喝了三杯米酒。当日15时许,李某某醉酒驾驶湘K*****五菱面包车虎溪村开往湘波村,途径洪源三角坪地段时,与肖某某驾驶的白色小车发生碰撞,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引起打架,李某某从湘K*****五菱面包车上拿了一根棒球棒,将肖某某头部和胸部打伤后逃离现场。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1mg/100ml,肖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涟源市七星街镇湘波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赔偿了被害人肖某某医药费3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欧阳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系一人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澜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及证据材料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