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怒检公诉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李剑虎,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91********,傈僳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住泸水市**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密兴,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91********,傈僳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住泸水市**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剑虎、密兴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泸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案件管辖之规定,于同年1月31日将该案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和3月14日分别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4月13日、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李剑虎与其妻子茶某某等人在泸水市**镇**“异空间”KTV喝酒。期间,被害人和某甲给茶某某发微信,得知茶某某在“异空间”后,准备到“异空间”找茶某某,茶某某告诉和某甲其丈夫马上要过来,让其不要到“异空间”。23时许,茶某某到泸水市**镇***“逸达利”酒店开房入住310房间。随后,李剑虎带着女儿到酒店找茶某某。当晚,茶某某入睡后和某甲不断通过微信联系茶某某,李剑虎便翻看了和某甲发给茶某某的微信,得知和某甲要到酒店找茶某某后,李剑虎便用茶某某的名义邀约和某甲在宾馆见面,准备殴打和某甲。同时,李剑虎通过微信、电话邀约被告人密兴帮忙殴打和某甲。密兴同意后,李剑虎开车到**坝接密兴,并在**坝新农村一个柴堆上各自拿了一根松柴棒,随后返回酒店等候和某甲。次日凌晨1时许,和某甲到“逸达利”酒店停车场,李剑虎用事先准备好的松木棒从和某甲背后向其头部打了两棒,将和某甲打倒在地,和某甲准备起身时,密兴接着用木棒打了和某甲头部一棒,和某甲再次被打倒在地。李剑虎、密兴二人将木棒丢弃在路边后搭乘出租车逃离现场。凌晨3时许,和某甲被送往怒江州人民医院抢救。22日22时40分,和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20日,李剑虎在泸水市**镇**村委会**村碾子房摩托车驾驶培训学校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密兴到泸水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二、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2018年9月9日晚上,被告人密兴与欧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在逃)、左某某(另案处理)在福贡县城“***嗨吧”酒吧喝酒。期间,和某乙与其同伴赵某某也到酒吧喝酒,和某乙看到其前女友的现任男友欧某某。次日凌晨1时许,和某乙回到家后通过微信联系欧某某,两人在微信、电话里发生争吵,并约定双方约人到福贡县“**酒店”门口打架。欧某某便邀约当晚一起喝酒的同伴密兴、李某某、谢某某、左某某到“**酒店”门口找和某乙,欧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各拿了一根拖把棍,密兴拿了一把砍刀,左某某拿了一把跳刀,密兴驾驶一辆黑色雪铁龙轿车承载其余四人前往约定地点,五人到达“**超市”门口后,看见和某乙、和某丙、你某某三人站在“**超市”门口路边,欧某某便上前用拖把棍殴打和某乙,和某丙则上前还击欧某某,密兴用砍刀朝和某乙的头部、背部、手臂连砍数刀,欧某某等人用拖把棍殴打和某乙、和某丙,打完后欧某某等5人逃离了现场,在逃跑过程中将作案工具丢弃在福贡县**镇**小区门口垃圾桶内。经鉴定:和某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和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根木棒;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剑虎、密兴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泸)公(司)鉴(病理)字[2018]12号、(怒)公(司)鉴(DNA)字[2019]006号鉴定文书、(福)公(司)鉴(伤)字[2018]59号鉴定文书、(福)公(司)鉴(伤)字[2018]60号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泸水市**镇**坝“逸达利”酒店停车场监控视频、福贡县“**超市”门口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剑虎、密兴用木棒打击被害人和某甲头部致其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密兴受他人邀约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芳英
检察员:吴晓棠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剑虎、密兴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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