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204221984********,甘肃省会宁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甘肃省瓜州县**乡**村**组**号,农民。2019年9月23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瓜州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其离家出走的妻子张某甲已返回瓜州县**乡**村**组**号娘家,遂赶往岳父张某乙家要求张某甲回家遭到拒绝后,便对张某甲实施殴打,期间被岳父张某乙阻止且与张某乙发生争执,后李某某手持木棒殴打张某乙及张某甲,致使张某甲左侧肩部、左胳膊小臂外侧受伤。经鉴定,张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瓜州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伤情;扣押决定书,证实涉案物证扣押情况;瓜州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前科查询证明,证实李某某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2.木棒一根,证实作案工具情况;
3.证人张某乙、杨某某、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证言,证实案发经过;
4.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殴打的事实;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经过和事实;
6.敦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的事实;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李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作案地点及作案工具辨认情况;李某某、张某甲及张某乙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其伤情;
8.李某某辨认视频光盘一张,证实对现场及作案工具辨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在法院审理阶段,双方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积极履行,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志伟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两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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