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3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36********,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现住长岭县**,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殷某甲同住在长岭县海英老年公寓,李某甲因不满殷某甲经常对其辱骂,于2020年3月30日6时许,用拐杖击打殷某甲头部5次,致使殷某甲当场倒地,殷某甲于2020年4月26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鉴定殷某甲死亡原因为高血压性内囊区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扁桃体疝死亡,殷某甲的死亡原因参与度系******病与头部外伤共同作用的结果,被告人李某甲于当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证人李某乙、殷某乙、王某甲、侯某某、尹某某、王某乙证言
书证
提取笔录、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
4、鉴定意见
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现场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已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银贺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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