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8********,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0时许,谷城县**镇**村**组村民杨某甲(已另案处理)骑电动三轮车到其二伯杨某乙家,被告人李某某告知杨某乙借用一下电动三轮车,后归还。杨某甲在回家时发现电动三轮车不能启动后就找李某某理论,二人一同去找杨某乙对质。在路上,二人发生争吵并互相撕打,杨某甲用拳头将李某某的牙齿打掉,李某某将杨某甲的右手打伤。经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斐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48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