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新区**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6月9日批准,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感情上存在矛盾。2020年5月19日,李某某来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某某务工的地方,通过等候、跟踪确定杨某某居住于高新区**期廉租房*栋*单元***室。当日23时许,李某某趁杨某某外出之际,携带事先购买的菜刀潜入杨某某房间并藏于床底,在杨某某返回后偷听杨某某与他人微信聊天。次日凌晨12时许,李某某通过偷听怀疑杨某某与他人有染,遂从床底出来,先用拳头殴打杨某某,之后使用携带的菜刀砍杨某某身体,造成杨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因杨某某大声哭喊,被同事唐玉、黄永超等人发现并冲进杨某某房间,制止了李某某继续行凶,唐玉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并由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李某某将杨某某抱下楼送至救护车上,然后随救护车来到铜仁市人民医院。在铜仁市人民医院,李某某被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德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之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之后将被害人抱下楼送到救护车上并一起去医院,在医院被抓获,整个过程中无逃跑行为,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永燕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起诉书九份、破案报告一份(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