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81978********,满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组**号,现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谢立宏、被害人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10时许,在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回迁房工地施工时,因在被害人杨某某的工具包内找到自己的电扳手,遂与杨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李某某持木棍将杨某某右臂打伤,造成杨某某右尺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申某某、孙某某、田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书;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萍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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