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王某某(已行政处罚)、王某甲(已行政处罚)、王某乙在霸州市煎茶铺镇采留线后两间村路边烧烤店门口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李某某等人与邻桌吃饭的郝某某(已行政处罚)、王某丙、彭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发生口角,并引发互殴,李某某用餐具将郝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郝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2.证人彭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广辉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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