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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9〕5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7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清县,捕前住霸州市****村。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王某某(已行政处罚)、王某甲(已行政处罚)、王某乙在霸州市煎茶铺镇采留线后两间村路边烧烤店门口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李某某等人与邻桌吃饭的郝某某(已行政处罚)、王某丙、彭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发生口角,并引发互殴,李某某用餐具将郝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郝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2.证人彭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广辉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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