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与同村村民被害人梁**长期不和。2019年12月2日7时,被告人李**因泄私愤窜至梁**家的油菜地里拔油菜,被梁**发现后两人发生厮打,李**拳打梁**面部,造成梁**下鄂牙齿被打脱落。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梁**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图、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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