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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与同村村民被害人梁**长期不和。2019年12月2日7时,被告人李**因泄私愤窜至梁**家的油菜地里拔油菜,被梁**发现后两人发生厮打,李**拳打梁**面部,造成梁**下鄂牙齿被打脱落。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梁**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图、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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