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新宁县**乡**村**组。2019年9月17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由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6日由新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来到**乡**村村长李某丙家玩,被害人李某乙与同村村民正在李某丙家打字牌。李某乙询问李某甲“我们**江的路好久开工,挖机还没挖?”两人为此发生争执,李某甲持木凳砸向李某乙,被李某乙躲过,李某甲被李某丁等人劝离现场。约20分钟后,被告人李某甲持一把菜刀再次来到李某丁家,被害人李某乙得知李某甲携带菜刀来了,便起身朝李某丁房间走去并躲至房间角落处,李某甲持菜刀追赶李某乙,村民阻挡,李某甲持刀划伤并挣开村民后,持菜刀朝李某乙砍去,李某乙用左手去挡,左手虎口被李某甲菜刀砍中,村民极力抢下李某甲手中菜刀。被害人李某乙因出血过多晕倒,村民及时将李某乙送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李某乙系锐器作用致皮肤裂伤合并肌腱、神经、动脉、损伤,左手第1掌骨完全性骨折致左拇指功能丧失占一手功能的19%,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李某乙书面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社区评估意见等书证;
2李某丁、李某戊、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己、何某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李某甲具有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良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随案移送光碟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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