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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街**村**屯**组。2019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德惠市**街**村**屯**组自己家中因生活琐事与妻子梁某某发生争执,李某甲欲殴打梁某某,被李某乙及其妻子张某甲拦住,张某乙得知张某甲心脏病发来到李某甲家中时,李某甲因听到张某乙说“报警”与张某乙撕扯并手持尖刀将张某乙的胸部和腿部扎伤。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九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尖刀一把;

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东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物证尖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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