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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8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苑**栋**室。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1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依法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10时许,在合肥市包河区**商场一楼展厅,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江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打斗。打斗中被告人李某某用头将被害人江某某鼻子撞伤,致其两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5月13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江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勘查笔录等;5.鉴定意见;6.书证。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燕

2020年4月1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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