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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4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0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广东省吴川市**镇***村一田地处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用双手将陈某某推倒在田地旁一积水处,后被告人李某某又上前用右手按压陈某某的头部,将陈某某的头部按入积水中,并用左腿膝盖顶压陈某某的左侧肋部,导致陈某某呛入积水及身体左侧肋部受伤。在陈某某头部被李某某按入积水时,陈某某在挣扎的过程中用嘴将被告人李某某的右手食指咬伤。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涂某某、李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3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6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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