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小区**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5时许,在辽宁省大石桥市****路段,被告人李某甲与工友侯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厮打在一起,被告人李某甲用手中的砖头将侯某某头面部打伤。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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