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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镇**街**组**号,现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连军,男,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张某甲与被害人顾某某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农贸市场三楼各自设有摊位,经营床上用品,在日常售货过程中,双方多次产生矛盾。2017年5月16日,张某甲与顾某某因售货问题发生厮打,双方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7年11月28日,顾某某因打李某某两个耳光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9年6月24日15时许,在顾某某经营的摊位前,被告人李某某与顾某某因开关过道风扇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某将顾某某摔倒在地,造成顾某某受伤。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顾某某骶4椎体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淄博市看守所临时寄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郝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华
检  察  员:  宋晓磊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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