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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陕西省富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富县交道镇交道村鲁东久家谝闲时,与正在打麻将的被害人鲁某某因玩笑话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打架。在相互厮打中,李某某用拳头将鲁某某鼻子打伤。2020年2月21日鲁某某在延安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鼻中隔骨折。2020年5月15日经陕西省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忠韬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80********,住陕西省富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29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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