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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刑诉〔2019〕5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0********,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之子李某受雇于宋某某驾驶货车。2018年4月13日,李某驾驶宋某某的货车行驶途中,因操作不慎驶入河内致其溺水死亡。后宋某某和李某某近亲属之间因赔偿问题产生矛盾。

2018年7月3日8时许,李某某到本村村委会时恰遇宋某某,遂持剔骨刀追赶宋某某并将宋某某刺伤。经鉴定,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华

2019年6月1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卞庄街道龙沂庄村;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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