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村,住址**。2018年2月6日因扰乱正常选举秩序被冠县公安局治安拘留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3日、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下午14时左右,在冠县**村村**街,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将本村村民武某合打伤。经鉴定,武某合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冠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伟
检察官助理:王国强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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