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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址均为沂源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10时许,在沂源县东里镇东安村,被告人李某某与武某甲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双方发生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致武某甲的胸部受伤,武某甲致李某某的面部颈部受伤,经鉴定武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武某乙、王某甲、王某乙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武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沂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元华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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