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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本村村民马某甲在蒙阴县云蒙湖生态区**村云蒙农家小苑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将马某甲砍伤。经鉴定,马某甲的左侧背部胸壁穿通伤并血气胸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菜刀物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杜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敬国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电话1506994****)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电子卷宗、监控录像等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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