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3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佛山市禅城区**烤肉店老板,户籍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号,住佛山市禅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烤肉店因买单纠纷与陈某某发生相互斗殴,斗殴导致陈某某左肘关节桡骨骨折和一些皮外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有期徒刑,缓刑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连仔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禅城区**,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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