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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上午8时许,在新野县**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村民汪**使用挖掘机将李*家主房南边的楼门和院墙推倒准备翻新重建,因宅基地纠纷,被告人李*到场后持砖头进行阻拦。汪**妻子肖**前去劝说时被李*推倒在院内的砖头堆上,致使肖**右腿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肖文焕的右下肢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华范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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