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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未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831999********,汉族,大学二年文化,无职业(在校学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2019年11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宾县宾西镇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五号公寓B座643寝室内,与被害人鲁某某(男,18岁)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某殴打鲁某某的左侧面部一拳,致鲁某某下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鲁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在宾县宾西镇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等;

2. 证人张某某、姜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立彬

                                     20201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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