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柘城县邵元乡工业路豫合烩饭店吃饭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甲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某用啤酒瓶将被害人孙某甲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孙某乙证言;3.被害人孙某甲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一份;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翠云
郭 英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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