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李某甲(已判决)与被害人李某乙(另案处理,已判决)系澄海区莲上镇**村村民,因经济纠纷发生过矛盾。2016年11月21日18时许,李某乙在澄海区莲上镇**村**路**巷巷口碰见李某甲,李某乙向李某甲讨要钱款,致双方发生纠纷并打架,李某乙、李某甲均不同程度受伤。打架后李某乙、李某甲各自到澄海区华侨医院就诊。当天20时许,李某乙、李某甲在华侨医院放射科走廊相遇,双方再次发生打架并扭打在一起,同案人李某(甲已判决)与被告人李某某及三名男子(另案处理)上前帮忙拖抱李某乙并殴打李某乙,李某甲用脚踢打李某乙的背部、肩膀七、八下,李某甲拿塑料防滑警示牌殴打李某乙的身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持续用手拉压已倒地的李某乙的双腿及抱住其腰部用力往后拖拉,使李某乙无法起身,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致李某乙的二枚牙齿冠折及身体多处受伤,后在医院的保安劝阻下才罢手。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李某乙2枚牙齿冠折,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属轻伤二级;李某甲右髌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证人朱某某、韦某某、麦某某、李某丁的证言;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视听资料及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鉴定书;
7.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
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传誉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