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7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巷**号**门。曾于2015年8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8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15时许,陈某甲(已作其他刑事处理)在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医院滑翔院区急诊室内,因床位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产生争执并互相厮打,被告人李某某随后与陈某甲共同殴打被害人刘某某,致其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刘某某就诊病志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提取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同案犯陈某甲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6.勘验、检查、侦查、辨认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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