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4********,汉族,小学文化 ,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2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8日2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镇**村饺子馆因琐事与李某乙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互殴,李某乙右手部位受伤,李某乙的伤情法医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大龙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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