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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21973********,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区,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捕前住天津市******村。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0时,在河北省霸州市辛章办事处****有限公司门卫室门口,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纠纷,后李某某将郑某某眼部打伤,造成其左眼球钝挫伤,左眼前房积血,左眼继发性青光眼,左眼角膜血染,并行左眼前房冲洗术,现遗留左眼矫正视力0.1+1、左眼框内侧壁骨折。经鉴定,郑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郝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玉彪

检察员助理:李想

2020年11月26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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