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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李某1,男性,1964年****日出生,河南省林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林州市******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林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合涧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1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1家位于林州市**镇**村东边的**场和被害人李某2家的承包土地相邻,双方当事人从2017年开始因相邻种地产生纠纷。2019年10月11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李某2在该承包地上种地时双方当事人又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1故意殴打被害人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脑震荡,其中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额面部皮下出血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左面部有挫擦伤、右眼下睑皮下出血、右拇指掌指关节处肿胀,三处构成轻微伤。当日19时30分左右被害人配偶张某某发现被害人昏迷现场后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张某某称其家因种树和被告人家有纠纷,民警到被告人家的**场找到被告人,被告人承认因相邻纠纷将被害人打伤,经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5月26日双方当事人经中间人李某3调解达成协议书,被告人于2020年6月22日已履行完毕,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万元,并拆除占用被害人承包地所建房屋一间,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候某某的证言,伤情鉴定书,被害人住院病历,侦查报告,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和和解协议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出警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因相邻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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