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现住洛阳市洛龙区**村镇****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因琐事在洛阳市洛龙区**村镇**村被告人李某某的商店里发生争执、撕打,造成该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魏某某、许某某等六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现场照片、伤情确认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俏俏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一式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