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6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5时许,在淮滨县新里镇云坡村村部旁边,骑电动车路过李凤群家门口时,被告人李某某伸手拦王某某停车,想对两家小孩婚姻的事情讨个说法。由于没有拦住,被告人李某某又用手去拉王某某骑得电动车后座,后又向前推电动车,致使王某某摔倒受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董某某、李某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朋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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