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洪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6********,汉族,怀化市洪江区人,初中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号**室,现住怀化市洪江区**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4日被怀化市洪江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洪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怀化市洪江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工作与被害人张某某产生矛盾。2020年4月11日8时许,李某某在洪江区萝卜湾贮木场门口对骑摩托车路过的张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某受伤住院。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周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5.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国军
检察官助理:易慧琴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10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内附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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