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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72001********,汉族,中专文化,盘锦**学院**系学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小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社区**单元**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盘锦**学院博学楼**教室内与同学王某某因讨论题目发生争执,李某某用左手抓住王某某的头发并用右拳殴打其右眼,致其右眼受伤。经盘锦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右眼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敏

检察员:查常林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大洼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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