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5日19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西苏子峪村,被告人李某某甲与李某某乙因铲土包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动手打架,致李某某乙受伤。经鉴定:李某某乙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19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甲现羁押在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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