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李**,男性,1994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4122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老厂乡田边村委会***号,住罗平县腊山街道万达路****住宿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 2018年11月0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01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26日01时许,被告人李**与朋友刘**在罗平县腊山街道万达路“***烧烤”店吃烧烤后与同在该店吃烧烤的周*、严**、刘**、杨**等人发生争吵、撕打,李**在烧烤店外道路上用刀杀伤周*、严**、刘**、杨**。经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鉴定,周*、严**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刘**、杨**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周*、严**、刘**、杨**陈述;2.被告人李**供述和辩解;3.证人陈**、刘**、周**、刘**、李**等人证言;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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