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高新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高新区**镇**号。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2年11月27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2月15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7日、8月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7月5日、8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茂名市高新区**镇经过被害人高某某的卖鸡档口时,李某某因一时之气用拳头和脚打伤高某某。经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李某某在本次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标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四册;

3、本案光碟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