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组**号,现住址**。于2020年10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晓峰,系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区**号的**二楼走廊因琐事与被害人田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扎伤被害人田某某。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田某某左上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田某某病历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雪梅
检察官助理:孙启明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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