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8年12月21日10时许,在遂溪县**镇**旧车站朱某某看管摩托车处,被害人陈某某的大伯陈某甲见到被告人李某某后催促其还钱,被告人李某某否认借到陈某甲的钱,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搡。后陈某甲打电话叫来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陈某某来到现场后,质问被告人李某某为何殴打其大伯陈某甲,随后双方便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陈某某用拳头殴打了被告人李某某的鼻梁及头部,被告人李某某则手持水烟筒打向被害人陈某某,致使被害人陈某某的右手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右手第一掌骨近端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证人朱某某、朱某甲、戴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郑某某证言;
5. 辨认笔录、照片指认;
6. 遂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8. 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附: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四册、光碟五张、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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